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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0]143号
【颁布时间】 2010-09-21
【实施时间】 2010-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秦山第二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秦山第二核电厂1#机组运行许可证申请书的函》(核秦核安发〔2003〕103号)、《关于报送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申请书的函》(核秦核安发〔2005〕13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秦山第二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执照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的要求,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二号机组试运行情况以及与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我国核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已具备正式运行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秦山第二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当《运行许可证》内容发生变化时,必须报我局批准。
  你公司在秦山第二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运行中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并遵守秦山第二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规定的要求,确保秦山第二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运行安全。
  附件:1.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2.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项目: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
  持证单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第1011号
  法人代表: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王敏
  许可证有效期:至2041年10月8日止
  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条件
  一、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作为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机组的安全;接受我局的核安全监督,对相应机组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遵守和履行相应的许可证条件以及在所有执照申请文件中的全部承诺。如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必须经过我局审查批准。
  四、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在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运行过程中,严格履行经审评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上述活动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地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有较大变化或与安全运行有关的组织机构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我局审评认可。
  五、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及时、如实地向我局报告机组的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已影响原评价的适用性时,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报告我局,并论证其对秦山第二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七、自核电厂装料运行之日起,每十年需进行一次定期安全审查。我局将该项工作列为控制点,未经审查通过,不得继续运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1月前完成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的第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届时应提前将编制的定期安全审查大纲、审查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我局审查认可。以后每十年的年底前应完成一次定期安全审查。
  八、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每次换料后,机组首次临界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向我局提交临界申请,经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临界运行。
  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运行期间,如发生事故停堆事件,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在查明事故停堆的根本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批准后方可使核电厂再次启动运行;对导致超过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以及我局认为重要的核电厂事故停堆,需报经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使核电厂再次启动运行。
  九、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定期对《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等进行修改,以反映相应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我局审查认可。
  十、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大纲,并必须记录、保存和分析有关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数据,以确认性能符合设计假设和对设备可靠性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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