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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0]143号
【颁布时间】 2010-09-21
【实施时间】 2010-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秦山第二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凡影响到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安全的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修改,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修改,以及原先由我局批准的程序和其他文件的修改,必须在实施前报送我局批准。有要求时,任何其他修改也必须事先报送我局批准。
  十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辐射防护大纲,以保证在所有的运行状态下由于秦山第二核电厂的电离辐射或由于从秦山第二核电厂有计划地释放放射性物质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规定的限值以下,并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规程,这些大纲和规程必须可供我局查阅。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需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定期送处置场进行处置。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秦山第二核电厂附近地区环境监测大纲,评价放射性释放对环境的放射影响,定期向我局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流出物排放数据。
  十三、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核事故的发生并缓解核事故发生所致的后果;同时应当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在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运行期间或者乏燃料储存、运输、后处理之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购买足以履行其责任限额的保险,并将每年续保凭证报我局备案。
  十四、在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退役以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尽早对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的退役作出适当的安排(包括财政安排),并必须尽早将编制的退役安排报我局审查批准。
  十五、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尽快按照0.1的累积损伤系数作为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高能管道假想破口位置的评价准则,以进一步审核原计算报告,并将结果提交我局。
  (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向我局提交现实、合理、可行的秦山第二核电厂主给水隔离方案供审查,并尽快推动该主给水可靠隔离方案的实施。
  (三)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核辅助管道焊缝及及主蒸汽管道护板支撑焊缝潜在缺陷的问题。
  (四)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飞机靶场对核电厂安全的影响问题。
  附件二:
  
  
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项目: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
  持证单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第1012号
  法人代表: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王敏
  许可证有效期:至2044年1月28日止
  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条件
  一、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作为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机组的安全;接受我局的核安全监督,对相应机组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遵守和履行相应的许可证条件以及在所有执照申请文件中的全部承诺。如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必须经过我局审查批准。
  四、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在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运行过程中,严格履行经审评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上述活动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地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有较大变化或与安全运行有关的组织机构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我局审评认可。
  五、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及时、如实地向我局报告机组的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已影响原评价的适用性时,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报告我局,并论证其对秦山第二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七、自核电厂装料运行之日起,每十年需进行一次定期安全审查。我局将该项工作列为控制点,未经审查通过,不得继续运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1月前完成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的第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届时应提前将编制的定期安全审查大纲、审查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我局审查认可。以后每十年的年底前应完成一次定期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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