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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09-17
【实施时间】 2010-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3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接上页]
47.删去《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中对排水设施不致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中的“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
  48.删去《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十五条。
  49.删去《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50.删去《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51.将《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十五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经丧事承办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可以延期火化。丧事承办人自遗体运至殡仪馆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办理火化手续,又不说明理由的,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
  52.删去《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53.删去《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中的“以及未取得殡葬设备、殡葬专用品批准书从事制造、销售的”。
  54.删去《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本市非营业性水路运输单位临时从事市内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应当向市航务处提出申请,经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删去第二款。
  55.删去《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第十六条”。
  56.删去《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57.删去《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58.删去《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59.删去《上海市献血条例》第二十三条中的“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
  60.删去《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61.删去《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62.将《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第十条修改为:“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单位,受市红十字会委托后,方能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
  63.将《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64.删去《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65.删去《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内河航道养护费或者”。
  66.将《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的“市航务管理处”修改为“市航务管理处或者区县管理航道的部门”。
  67.删去《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68.删去《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出租”两字。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69.删去《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三、对下列法规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执法主体称谓作出修改
  70.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县(区)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区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
  将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的“水利部门”修改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
  71.将《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工作”。
  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园林管理部门”修改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
  72.将《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市市政局”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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