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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老龄委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9-26
【实施时间】 2010-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上海市“敬老日”暨首次“敬老月”活动的意见


  市老龄委各委员单位、各区县老龄委:
  近日,全国老龄委发出《关于开展“敬老月”活动的通知》(全国老龄委发[2010]2号),要求在今年10月份开展“敬老月”活动。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优秀传统美德,营造全社会关爱老年群体、重视老龄工作的浓厚氛围,根据全国老龄委《通知》精神,并结合上海市第23个敬老日(10月16日,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系列活动,现就本市开展“2010年上海市敬老日”暨首次“敬老月”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敬老月”活动旨在进一步深入贯彻党和政府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泛组织和动员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家庭个人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献爱心,让广大老年人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本市各委员单位、各区县老龄委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敬老月”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实际出发,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把家庭、社会、政府三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今年敬老日的系列活动,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营造全社会关爱老年人、重视老龄工作的浓厚氛围,促进上海社会文明、进步与和谐。
  二、活动主题和时间
  今年“敬老月”活动的主题是:“敬老在你身边,共建和谐社会”。活动时间为:10月1日至10月31日。
  三、总体安排
  各委员单位、各区县老龄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委《关于开展“敬老月”活动的通知》精神,以“敬老在你身边,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积极开展各项敬老活动,加大敬老爱老助老宣传力度,落实好老龄工作“六个老有”的目标,让老年人共享上海经济社会建设成果。
  (一)以市老龄委名义组织开展好“敬老月”大型活动。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以“敬老日”为中心积极办好“敬老月”几项大型活动。一是市领导走访慰问。市四套班子领导走访慰问部分特困、高龄、独居老人和老年服务机构,表达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心;二是举办敬老日文艺晚会。为老年人举办一台丰富多彩的文艺晚会,市领导将向全市老年人致以节日的问候;三是继续办好“九九关爱”上海市2010年重阳节(敬老日)电视大放送活动;四是开展“万名老人看世博”活动,让困难、独居老年和老年志愿者体验世博、感受世博会;五是组织开展上海市大型现场为老法律咨询和服务活动;六是开展“百岁寿星”慰问,和“最高寿星”、“百岁寿星十佳风采奖”、“百岁夫妻双星奖”的评比颁奖活动。
  (二)各委员单位要结合各自涉老职能,积极开展各项为老服务活动。老干部、人保、退管部门要以各种形式对离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卫生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老年医疗保健讲座、提供义诊或老年病咨询服务;文化、体育部门要针对老年人特点,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教育部门要安排中小学校开展尊老敬老教育,组织适当的助老活动,教导他们尊敬长辈、孝顺父母;共青团要组织团员、青年和志愿者,向高龄孤寡老年人和养老福利机构提供助老服务;工会、建设交通、文广、旅游、绿化等部门要积极开展老年优待政策和落实情况的检查,切实把各项老年优待政策落到实处,及时解决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老龄、法院、公安、司法、房地、工商等部门要在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老年维权示范岗”的作用,积极开展涉老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市委宣传部、解放集团、文新集团、文广集团等要发挥各主要媒体的作用,除做好敬老月期间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外,还要大力宣传“孝亲敬老楷模”和“敬老模范单位”等先进典型事迹,宣传敬老爱老养老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要求。
  (三)各区县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各项敬老助老活动。今年“敬老月”的重点仍然在社区,各区县要广泛开展走访慰问送温暖活动,切实关心老年人生活,倾听他们的心声,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积极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大力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引导各行各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助老惠老行动;扎实开展老年维权活动,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深入开展老龄宣传活动,把重点放在社区尊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的宣传上,唤起大家尊老敬老的社会意识;继续开展“军徽映夕阳”活动,与驻地共建部队紧密配合,积极协助部队策划和开展好各项敬老助老活动。此外,孝亲敬老也要尊重老年人的自身价值,要积极发挥老年协会、老年文艺团体的作用,展示老年群体老有所为、乐观向上的精神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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