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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四、岗位总量及岗位结构比例 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承担新建三级综合性医院筹建任务的医院,负责新院人才储备期间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当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当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一)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应当根据单位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和本市相关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单位功能、职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分类比例控制。 2、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严格执行国家控制标准。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1:3:6;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5:5。 3、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按照《上海市卫生系列实施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与岗位设置管理的试行意见》(沪职改办〔1999〕14号)执行。 4、对承担国家、本市指派一年以上对口支援、援外任务的单位,可在承担任务期间,据实增设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 5、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三)工勤岗位结构比例 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二、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以内,其中一、二级岗位的比例严格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以内。 3、一、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五、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六、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 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1、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医、药、护、技为主体。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事业单位中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临床医师岗位聘任应与本市实施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相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