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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卫生事业单位中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与聘用,按照相应行业的岗位管理要求执行。 (五)卫生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六)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七)对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其聘用人员应当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九、组织实施 (一)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卫生事业单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走群众路线,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工作。 (三)岗位设置和聘任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单位要坚持原则,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程序。对违规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对未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不予确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