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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凉府办函[2010]226号
【颁布时间】 2010-09-25
【实施时间】 2010-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6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44号令)已于2010年7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我州生猪屠宰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现就贯彻落实《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抓好《新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重新修订实施,为推进我州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站在“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凉山”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贯彻落实好《新办法》。要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新办法》以及国家标准,搞好本地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要严格市场准入,认真履行职责,标本兼治。要通过宣传贯彻,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提高猪肉质量安全水平,使我州生猪屠宰技术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规范管理;严格监管,依法监管;文明执法,协同执法,以促进我州生猪屠宰行业和肉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二、精心组织,抓好生猪屠宰厂(场)清理整顿工作
  新修订的《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完善了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条件,建立了猪肉市场准入制度和监管制度以及退出机制,加大了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新办法》以及商务部《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的有关规定,对本区域内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整顿。对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新办法》规定条件以及设置规划的,予以保留换证;对不具备《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新办法》规定条件的,限期整改;如在今年12月底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市场准入,确保猪肉质量安全
  为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生猪屠宰资源配置,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要提高屠宰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大力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提高集中度,确保猪肉质量安全。
  (一)商务、畜牧、环保等部门要着眼于建立生猪屠宰长效监督机制,制定调整我州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以构建我州县市城区、乡镇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生猪屠宰体系,形成结构合理、布局优化的生猪屠宰格局,实现我州生猪屠宰行业和肉食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新设立的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须符合我州的设置规划及《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新办法》规定条件,以提高我州屠宰行业技术水平,保证猪肉质量安全。各县市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改建、扩建规模化、机械化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三)县级及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规范化、标准化设计;须配备屠宰加工、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具备与屠宰规模和销售能力相适应的运输设备和配送功能,确保一定的辐射范围,以提高区域市场猪肉供应和消费安全水平。
  (四)能够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保证生猪产品供应的城市周边乡镇不再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需设立小型定点屠宰场点的乡镇,其生猪产品只能在本乡镇销售,严禁跨区域销售。
  四、强化监督,抓好屠宰行业监管和猪肉市场管理
  各县人民政府和商务、食品药品、畜牧、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点,严查私屠滥宰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操作规程的屠宰厂(场、点),要依法严肃处理。要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检疫工作、加强屠宰和流通环节的防疫监督和管理;要规范各类市场、经营单位(户)的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并杜绝不符合要求的猪肉进入市场,强化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要切实抓好餐饮业和食堂等猪肉消费环节的监管;严格要求屠宰厂(场、点)废水排放达标,达不到标准的不能生产。
  五、逐步规范牛、羊及小猪屠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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