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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0年第69号
【颁布时间】 2010-09-26
【实施时间】 2010-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8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0年第69号――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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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纳水体属于地表水的,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地表水水域功能类别ⅰ~ⅴ类;受纳水体属于海域的,根据《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海水水质类别一~四类;或根据地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划分,填写一~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入污水处理厂及城市市政管网不用填写。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地表水ⅰ~ⅴ类或海水一~四类。
  6.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有多个设施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有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及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排污口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范化整治要求;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有专职管理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申请之前1年内未发现有擅自停运、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申请之前1年内未有因污染导致的纠纷和群众投诉,或者污染纠纷与投诉已得到妥善解决。
  7.填写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其处置或者利用设施必须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所委托的利用处置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能够提供交接记录及相关原始凭证。
  8.填写企业危险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自行处置或者利用危险废物的,其处置或者利用必须符合《固体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必须依法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或者利用,并能够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相关原始凭证。
  9.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要附监测报告。监测报告的时间距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时间超过6个月的无效。有多个排污口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情况为不合格:污染物监测值超过相应执行标准限值的,该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有一个监测项目超标,该类型(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10.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和排放量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准。企业有一个(含)以上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超标,则该企业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11.守法行为记录情况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填写。
  12.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情况记录,给出是否同意进口固体废物的明确意见。意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13.本表所引用的环境保护标准,均以有效版本为准。
  附件二: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光盘破碎料”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
  (一)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内的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且属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外,本规定发布前已具备1万吨及以上聚碳酸酯年生产能力并取得过“废光盘破碎料”或者“聚碳酸酯废碎料及下脚料”进口许可证的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且属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三)本规定发布前已具备1万吨及以上聚碳酸酯年生产能力并取得过“废光盘破碎料”或者“聚碳酸酯废碎料及下脚料”进口许可证的来料加工企业,允许在2010年12月31日前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再向来料加工企业签发废光盘破碎料进口许可证。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有附一所列的加工利用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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