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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要附监测报告。监测报告的时间距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时间超过6个月的无效。有多个排污口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情况为不合格:污染物监测值超过相应执行标准限值的,该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有一个监测项目超标,该类型(污水、废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10.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和排放量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准。企业有一个(含)以上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超标,则该企业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11.守法行为记录情况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填写。 12.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情况记录,给出是否同意进口固体废物的明确意见。意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13.本表所引用的环境保护标准,均以有效版本为准。 附件三: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一、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定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pet饮料瓶砖” 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加工利用: (一)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内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 (二)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外的下列企业: 1.再生化纤产品生产企业; 2.从事再生pet片生产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3.本规定发布前已具备不少于3万吨再生pet片年生产能力且已在2009年取得过不少于1万吨“pet废碎料及下脚料”进口许可证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有附一所列的加工利用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四)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五)分别有至少一名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及配套的污水处理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七)自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并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 (八)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5.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将所进口固体废物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九)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4.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废pet饮料瓶砖,须按照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程序提交《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可从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http://ncswm.mep.gov.cn下载),并附证明材料,包括: (一)当年首次申请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证明其加工利用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证明材料,并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