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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奖项与遴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中华人口奖为终身荣誉奖,每三年举办一届。第七条 中华人口奖设三个常设奖项:荣誉奖、工作奖、科学技术奖。每届常设奖项获得者一般不超过十名。 中华人口奖设三个非常设奖项:特别荣誉奖、国际合作荣誉奖、特别贡献奖,每届各奖项获得者一般不超过二名。 以上奖项无合适人选的可以空缺。 第八条 常设奖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荣誉奖: 1.曾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现已不再担任公职的社会著名人士; 2.长期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有重要贡献,现已离退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人员。 (二)工作奖: 1.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以及相关部门中对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有突出贡献的实际工作者; 2.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各界人士; 3.在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本地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省级(含省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 (三)科学技术奖: 1.从事人口科学、人文科学等相关科学研究,在理论创新与指导实践,普及人口理论、发展人口教育等领域有突出建树的人员; 2.在生育调节技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性与生殖健康的研究与开发等方面有重要发明创新,应用效果显著的科研人员; 3.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并对该领域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九条 非常设奖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特别荣誉奖: 曾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现已不再担任公职、已离退休或已故的社会著名人士。 (二)国际合作荣誉奖: 积极支持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并有突出贡献的外籍华人和国际友人。 (三)特别贡献奖: 为中国人口福利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内外组织和个人。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中华人口奖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十一条 中华人口奖评选程序包括:推荐、资格审核、初选、表决、公示。 第十二条 各主办、协办单位对本系统候选人进行审核、筛选后报组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其他部门或单位可直接向组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候选人。组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组织工作委员会委托中国人口学会、人口计生委专家委员会对科技奖的候选人进行初评。 第十四条 组织工作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审议、评选、表决,按中华人口奖常设奖项奖励名额1︰1.3的比例、非常设奖项奖励名额1︰1的比例,向遴选委员会提交最终表决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遴选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组织工作委员会提交的人员名单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通过中国人口报、中国人口网等媒体公示10天。 第五章 奖励与奖励基金 第十六条 中华人口奖奖励方式: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向常设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发放奖金人民币5万元。 向非常设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奖章。 第十七条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设立中华人口奖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向获奖者发放奖金以及荣誉证书、奖章制作和工作经费。 专项奖励基金的来源渠道是: 1.中央财政专项拨款; 2.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 3.国际性组织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通过弄虚作假、欺骗等不正当行为取得中华人口奖奖励的,一经查实,由遴选委员会撤消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奖金,并终身取消其参选中华人口奖的资格。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 附件2: 第七届中华人口奖遴选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李 斌 国家人口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主任: 翟卫华 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王伟中 科学技术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杨士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兼国家公务员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