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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学校: 现将《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结合本市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所属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适用本办法。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高等学校可以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岗位涵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2.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已经实现后勤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特设岗位的设置和聘用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系列,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最高岗位等级为五级。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现行的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管理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特设岗位设置 1.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高等学校可以设置特设岗位。 2.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高等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1.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2.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一般控制在单位岗位总量的15~20%。 3.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一般控制在单位岗位总量的10~15%。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沪人[2002]101号)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