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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职[2010]37号
【颁布时间】 2010-09-26
【实施时间】 2010-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9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1. 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学校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及学生选修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通过平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可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标准和技能要求组织考试、考查。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或取得学分的依据。
  实行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结束,应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相符的学校认可的课程合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只要等于或高于学校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持有效学习和资格证明,均应予以承认并允许免修,成绩按有效成绩证明记载;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经历,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经考核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允许学生兼学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提供补考机会。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补考一般不超过两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课程总评不及格可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合格可取得学分,如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或按规定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八条 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要求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予以公示。
  学生奖励分为全国、市、区(县)、行业、学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制定有关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报批程序等,并予以公布。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开除学籍处分可以设立听证程序,充分听取本人申辩。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对争议较大的决定,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与奖励、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有关资料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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