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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 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 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 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可由学校发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性课程)经两次补考后不及格,或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在两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补修学分,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条 对未完成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四十三条 本市成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