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教委人[2010]72号
【颁布时间】 2010-09-26
【实施时间】 2010-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中等职业学校可设置一定比例的特设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办学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
  五、岗位任职条件
  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1.校(园)长任职条件,应符合相应学校(幼儿园)岗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参照执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中有关校(园)长的素质要求,并按学校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按照学校规格、规模和领导岗位的职责、任务,结合本市的有关等级标准,确定具体任职条件。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研究能力;
  (2)六级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
  (3)七级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能力;
  (4)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应岗位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能力;
  (5)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本岗位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6)十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知识。
  (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1)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
  (2)受聘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实践操作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
  (3)受聘教学辅助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并具备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2.具备教师岗位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应聘学校教师岗位,原则上聘用到对应的教师初级、中级或高级岗位的起点等级;晋升到高一等级岗位,须在下一等级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
  (1)五级教师岗位,须在教师高级岗位上任职不少于六年;
  (2)六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七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八级教师岗位,须在教师中级岗位上任职不少于六年;
  (4)九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十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5)十一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十二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6)十二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十三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工勤技能一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二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具有培养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一定的带教能力;
  2.工勤技能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能指导他人完成岗位技术要求较高的任务;
  3.工勤技能三级岗位,须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能独立完成岗位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
  4.工勤技能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5.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
  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等有关教育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进行岗位设置,并将岗位设置方案报送审核、核准和备案。
  七、岗位聘用
  (一)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聘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根据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
  (二)各学校(幼儿园)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义务教育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等决定。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