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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教委人[2010]72号
【颁布时间】 2010-09-26
【实施时间】 2010-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四)根据学校(幼儿园)工作的特点,在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五)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六)按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学校之间、城区学校与郊区同类学校之间的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郊区学校不低于城区同类学校标准。
  (七)建立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聘用情况备案制度。各学校每年应将本单位现有各类岗位职数、岗位聘用情况等,填写年度聘用情况表,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八、组织实施
  (一)区教育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中小学等有关教育机构岗位设置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对岗位设置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反馈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确保岗位设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对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中小学等有关教育机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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