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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职[2010]37号
【颁布时间】 2010-09-26
【实施时间】 2010-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采取“3+2”分段和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保障基本工作条件,切实做好各项学籍管理和相关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国家、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指区、县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下同)和学校分级管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具有统筹管理职能。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报读本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从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渠道中录取新生。
  第六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取消入学资格,并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放弃入学资格和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 基本信息;
  2. 体检表、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 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 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 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 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应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条 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上报并输入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春季入学的学生(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31日;秋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第十一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二条 本市与外省市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学业全部在本市就读的,按本市生源办法进行注册;招生当年在非本市就读的学生,可采用预注册的办法取得本市中职预备学籍,预注册办法参照本市生源执行。联合办学应执行本市学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学生学籍管理。
  学校和学生不得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生学籍,同一学生不得在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分别注册学籍。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退学及注销学籍属于学籍变动,学校应将每学年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及时输入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不及格课程两门及以下者,准予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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