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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三门及三门以上者,应予留级。若第一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门数规定时,第二学期课程经补考后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才能申请对第一学期补考未及格的课程再补考一次,但取消该课程毕业前的补考机会。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一个学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2. 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的各种实践性课程,均应单独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 3. 凡连续性课程,在同一学年内按一门课程计算。 留级的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及以上水平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允许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学生留级在最长学习期限内以三次为限,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留级的学生仍应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市内转学和跨省市转学程序如下: 1. 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同意; 2. 学生和监护人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 3. 经双方学校主管部门核准; 4. 由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在中等职业学校的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进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3+2”分段和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的学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 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及生涯规划; 2. 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3. 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在本校范围内进行。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3+2”分段和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的专业。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准予休学。 1.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者; 2. 学生因依法服兵役者; 3. 学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者; 4. 学生因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在学期间以三次为限。 学生因病需要申请休学,应持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因依法服兵役而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兵役期限相当;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出国,可按休学一次处理,保留学籍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管理由监护人负责,学校应与其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 学生休学须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前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审查确能坚持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作自动退学处理: 1. 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学校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及学生选修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通过平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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