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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萍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萍府字[2009]29号
【颁布时间】 2009-03-24
【实施时间】 2009-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0.优化照明系统。公共区域、行政机关及企业等,应进行有效的照明系统改造,采用照明系统整体解决方案,从采光分布设计、灯具选择、系统自动控制等方面进行整体优化。新建项目照明系统应严格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要求选用节能灯具和光源。
  
  (六)办公节电
  
  21.加强办公设备采购管理。公共机构要优先选购能效水平高的办公设备。办公用电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
  
  22.建立节电管理制度。公共机构要制订节约用电管理制度,强化办公场所的节电管理,落实责任制,明确节能监督员,加强监督考评,建立内部节电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制定和实施节电改造计划及管理措施。
  
  (七)建筑节电
  
  23.建筑物的设计要认真执行居住建筑节能50%、公共建筑节能50%的节能设计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采光,有条件的要安装地源热泵、海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制冷、供暖装置。
  
  24.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工程,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设计与应用图集》,提高太阳能光热、光电应用水平。实施“阳光屋顶计划”,新建住宅建筑有条件的要同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25.开展既有建筑节电改造。推广节电智能控制等技术措施。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对建筑用电进行诊断、分析,制订改造方案,进行节电改造。
  
  三、强化节油节电保障措施
  
  26.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执行《江西省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投资字〔2007〕09号)等规定,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
  
  27.严格落实高耗油、高耗电行业淘汰落后政策。发改、经贸等部门要加强对淘汰落后用油用电生产能力的监管,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高耗油、高耗电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严格执行高耗油、高耗电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产品单耗高于国家、省能耗限额标准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实行超耗能加价。
  
  28.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油用电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重点用电单位,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电平衡测试,并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市经贸委(节能监察中心),要组织指导重点用电单位对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进行检测。
  
  29.加强电力生产企业节油节电管理。电力生产和输配企业要降低自用率,减少损耗。开展对标管理,分析国内外同类企业先进油耗电耗指标,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提高能源转化效率。
  
  30.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工作。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各县(区)要依据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按照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并严格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具备条件的要采用蓄冷、蓄热方式,实现错峰、避峰用电。加强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
  
  31.鼓励利用余压余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在项目审批、资金、土地等方面,加大对利用余压余热等余能与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支持力度。凡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网管理部门要允许并网,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32.落实促进节油节电的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峰谷价差、时段和实施范围,试行尖峰电价政策,引导非连续性用电单位错峰、避峰用电。
  
  33.严格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力度,按照规定程序扩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提高实施标准。严禁各县(区)自行出台针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
  
  34.积极推进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用能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加强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引导和扶持节能灯、电机、泵、风机等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认证,促进节能产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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