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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电[2010]59号
【颁布时间】 2010-10-08
【实施时间】 2010-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0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八)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十九)严格落实应急处置预案和救援演练制度。企业必须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外围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所有煤矿、地下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等危险性较大企业以及学校、宾馆饭店、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二十)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提高安全监管效率
  (二十一)建立健全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行业监管指导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相应职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严格工作过程和责任目标考核。研究制定《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理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定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工作内容,与相关工作同部署、同监管、同落实、同考核,加大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力和水平。
  (二十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驻川企业、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切实做到责任落实、管理到位。
  (二十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办会商制度。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工商、质监、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参与,并邀请工会、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参加,合力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五、健全完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企业的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督促企业持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制定《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和职业病危害。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二十五)推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及时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并在主要媒体公告。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要严格按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79号),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县级政府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由市(州)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市(州)政府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由省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履行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组织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确保事故处理“四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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