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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0]272号
【颁布时间】 2010-09-29
【实施时间】 2010-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毕业2年以内的苏州籍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的,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并进行初次创业的苏州籍高校毕业生,按单位参保缴纳社会保险且正常申报纳税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完善创业服务体系。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通过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各地应根据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需求,每年组织一到两期“大学生创业训练营活动”,通过创业培训、能力拓展、企业见习和跟踪服务等活动环节,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要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孵化服务,要充分整合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等多方资源,建立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
  4.开展创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加强与地方高校、创业实训机构的合作,推进在苏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建设,组织有创业愿望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增强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创业模拟实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补贴标准参照创业培训(syb)。创业模拟实训和创业培训(syb)不可重复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合格的,视同创业培训(syb)合格。要加强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和课程体系建设,尝试组织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成立“创业导师团”,为在校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服务。
  (三)围绕建立就业援助机制,大力实施“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
  1.强化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要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择业观。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就业服务月、就业指导公益巡讲等活动。
  2.加大苏州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推荐力度。以苏州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引导其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办理《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的登记窗口,对登记的有就业意愿的本地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做到推荐三次以上就业岗位。
  3.加强对苏州籍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地要将本地籍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整体工作中,切实加大援助力度。经认定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苏州籍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特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逐户逐人登记,建立“一对一”帮扶工作机制,确保优先就业。对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要确保当月动态清零。
  (四)围绕建立就业技能提升机制,实施“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1.大力推进以在苏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逐步扩大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模,将在苏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非苏州户籍)纳入见习对象范畴,对参加见习并被见习基地录用(签定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给予见习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要进一步健全见习管理制度,提高见习质量,落实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并鼓励见习单位提高见习生活待遇。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各地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综合性商业保险。要加强见习基地建设,发展一批资质较好的用人单位作为见习基地,鼓励见习单位积极招用见习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要进一步加强对见习基地的评估和考核工作,淘汰不合格的见习基地。
  2.大力推进在苏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行业协会、企业要加强与高校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和企业的有利条件,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培训促就业--千名大学毕业生技能储备行动”,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体验实训工作氛围,掌握就业技能及技巧,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拓展视野,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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