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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10-10
【实施时间】 2010-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0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仁爱家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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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仁爱家园”用水价格执行非经营用水价格,天然气价格执行居民收费标准。
  (四)机构运行。
  “仁爱家园”按市场经济模式进行运作,可按月收取一定的托管费。对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予以免交。
  (五)机构变更。
  “仁爱家园”变更名称、住所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等,应按法人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市残联和市民政局备案。
  五、机构管理
  (一)“仁爱家园”实行属地管理。各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负责本辖区“仁爱家园”的日常管理,各级民政和卫生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民办“仁爱家园”实行自主管理。
  (二)市、区两级分别建立“仁爱家园”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市“仁爱家园”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残联、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编委办、教育局、体育局、财政局、规划局、文明办等部门组成,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制订相关政策,协调解决“仁爱家园”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开展“仁爱家园”各项活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残联)。
  区“仁爱家园”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参照市联席会议制度设置。
  2.市“仁爱家园”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残联负责“仁爱家园”三疗一教育(工疗、药疗、娱疗、思想教育)项目中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投入部分的预算编报和资金划拨工作,并对全部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2)市卫生局负责对“仁爱家园”开展的各项康复、医疗工作开展业务指导,根据《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将“仁爱家园”建设作为精防业务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范畴,实行统一管理。
  (3)市民政局负责“仁爱家园”的审批;按照《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20号)规定,积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将“仁爱家园”建设纳入和谐社区建设范畴;负责“仁爱家园”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
  (4)市编委办负责“仁爱家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规定,指导各区登记管理机关开展“仁爱家园”事业单位登记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仁爱家园”建设补助经费的安排,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3号)精神,按实际服务对象人数,对主城区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举办的“仁爱家园”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
  (6)市审计局负责对“仁爱家园”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加强资金监督,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7)市规划局负责“仁爱家园”规划布局的审核,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的批复》(杭政函〔2009〕110号)规定,统筹考虑“仁爱家园”的设置原则、要求及规模,通过现有公共设施规划的调整或改(扩)建、新建、腾(租)等办法,确保全市多数街道(乡镇)各建有1家“仁爱家园”。
  (8)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精神卫生方面的有关工作。
  (三)“仁爱家园”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公开和年检制度。
  各“仁爱家园”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由区残联会同区民政局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并向社会公开。
  (四)“仁爱家园”的日常管理:
  1.建立“仁爱家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设立财务管理制度,开设独立的财务帐户,实行法定代表人签批负责制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信息化管理,对工疗员实施注册登记,基本信息输入信息库,做到一人一档;制订章程、工作人员岗位守则、工疗员守则、教学计划、日常工作记录制度、考勤制度、安全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家长联系制度等,以保证其持续、正常运行,有效促进“仁爱家园”各项活动的开展。
  2.“仁爱家园”应配备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服务人员。其中,配备专职主任(园长)1名、精防医生至少1名,并按每8-10名工疗员配备1名专职服务人员的标准配备服务人员。以上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教育、培训、康复知识,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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