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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10-10
【实施时间】 2010-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0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仁爱家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1)街道(乡镇)举办的“仁爱家园”专职主任(园长)由街道(乡镇)聘用或委派,并逐步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为稳定队伍,专职主任(园长)收入可按照“仁爱家园”规模和贡献大小适当拉开档次。对专职主任(园长)实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管理服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方面。
  (2)精防医生由街道(乡镇)聘用,其中专职精防医生年收入不低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3)服务人员由“仁爱家园”聘用,实行绩效考核工资制。
  “仁爱家园”专职主任(园长)、精防医生的岗位培训分别纳入各级残联和卫生部门继续教育培训体系,以努力建设一支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管理人才和精防医生队伍。
  (五)加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仁爱家园”的扶持力度。
  按照《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精神,在强化党委领导和政府主体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各方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形成党政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的“仁爱家园”发展格局。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主办的“仁爱家园”给予支持,依靠民间力量共建共助的“仁爱家园”,可适当收费,形成多元化的社会精防力量。
  六、就业保障
  (一)“仁爱家园”要根据工疗员生理、心理特点,开展生活技能、简单劳动、体育文化活动等方面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简单劳动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促进认知水平的提升。
  (二)对经过训练、具备初步就业能力的工疗员,由各区、县(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过渡就业的机会,积极推荐就业。
  (三)各有关部门要主动牵线搭桥,积极帮助“仁爱家园”联系适合工疗员生产的庇护产品业务,并加以政策引导。
  (四)“仁爱家园”开展残疾人工疗辅助性就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生产的产品作为专产、专营的庇护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
  七、资金支持
  (一)“仁爱家园”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按照依靠社区、动员社会、共建共助的原则,通过“政府投入一块、社会捐助一块、个人承担一块”的方式落实。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举办的“仁爱家园”经费不足部分,由当地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负责解决。
  (二)适当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仁爱家园”的补助标准。在5万元基本补助的基础上,再按工疗员实际人数,对“仁爱家园”给予适当补助,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具体补助标准为:基本补助5万元+实际工疗员人数×托管费补助0.3万元/人、年。
  (三)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补贴工疗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杭财社〔2004〕450号)规定,“仁爱家园”各项经费根据项目执行,用于托管人员参加就业的各种培训所需费用支出(包括资料费、交通费、餐费及其他津贴),就业培训的必需设备、工疗产品材料购置,新开办“仁爱家园”就业培训设备添置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社会支持
  (一)建立亲友会网络,动员精神、智力残疾人的亲友参加;定期召开座谈会,并举行各种活动,邀请亲友参加,及时沟通信息,共同推动工作的开展。
  (二)积极动员、组织志愿者开展各类“仁爱家园”帮扶活动,逐步形成较为稳定的志愿者队伍。
  (三)加强宣传,积极动员社会企事业单位及热心人士关心精神、智力残疾人,鼓励他们与“仁爱家园”结对帮扶。
  九、附则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萧山区、余杭区、五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自行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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