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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10-09
【实施时间】 2010-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0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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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鼓励民间资本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可筹集和吸纳社会闲置资本,投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规范操作、依法经营,为民营经济发展解决资金难问题。
  7.建立健全民营经济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性或互助性担保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设立服务民营业户的信用担保机构。市、县两级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对为中小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给予适当补助。增加设立民间担保机构名额。对重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业务综合考评,依法加强对信用担保行业的规范管理。
  8.鼓励民营企业面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资本金到位、资金来源明确、运作规范的民营企业新建项目,积极支持发行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券,促进企业债券流通。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加快培育民营企业上市后备资源,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民营企业在创业板市场融资。大力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多元化的资本来源渠道。
  四、强化民间投资引导服务
  9.坚持科学规划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在确定年度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名单时,按统一标准将民间投资项目和民营企业纳入择优选定范围。注意引导民间资本将扩大投资与实现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相结合,不断提高投资质量和投资效益。引导民间投资者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参与公平竞争,倡导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诚信风尚,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10.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对于民间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各级政府可以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建设,并可在一定时期内不参与收益分配。对于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产业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各级政府应当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对列入国家部委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各级政府在地方配套资金方面应给予支持。各级工商、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要制定、完善相关的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办法,将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11.及时发布投资信息。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公布重点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以及政府对相关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政策信息,公布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民间投资行为。统计部门要改进对民间投资的统计方法,完善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
  12.规范审批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要从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对民间投资项目进行重点审核,凡符合产业政策、筹资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和建设条件的项目,均由民间投资主体自主决策,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登记备案。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开辟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与民间投资项目有关的政府审批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增加办理透明度,简化办事手续,依法实行项目审批公示制和承诺制。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民间投资项目代理制度和集中办理、“一站式”服务。
  13.建立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现有投资咨询、评估、会计、律师、设计、监理、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以法律咨询、技术支持、信用担保、资金融通、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同时,将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统一纳入全市企业信用查询、发布和评价系统。
  14.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行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意愿,不得干涉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的自由。面向民间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严禁向投资者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或实行强制性收费服务。抓好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干扰民间正常投资活动的违法行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完善投诉受理、协调、处理机制,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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