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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款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十四)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全面执行现代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用电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并轨政策,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 三、鼓励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 (十五)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可暂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税负如高于原税负,高出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 (十六)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纳税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减征。 (十七)在企业主辅分离过程中,对分离出的交通运输企业,原企业具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在符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基础上,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直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四、加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十八)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江苏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年度考评优秀的集聚区,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奖励;考评不合格的,予以警告直至摘牌。 (十九)对集聚区内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融资、国际航运经纪、专业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十)省级相关科技计划和经费要加大对集聚区内软件、研发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动漫、科技金融等新兴服务业态的支持力度。对集聚区内新兴服务业态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支持。 五、促进地方发展服务业 (二十一)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实施“以2007年为基期年,对地方营业税增量部分,省级分成的20%不再集中,全额留给地方”的政策。 (二十二)强化服务业考核,实施市、县服务业提速奖励。对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方面成效突出的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并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分档奖励,用于支持当地服务业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十三)积极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列入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城市和园区,优先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六、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二十四)依据《目录》,调整优化现有八类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对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和载体建设的支持力度,将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扩大至3亿元,从2011年起执行。 (二十五)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认真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程序和要求,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业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地区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由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 (二十六)支持科技金融体系建设。鼓励商业银行在省辖市设立科技支行,对科技支行发放的科技贷款,全额纳入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范围。鼓励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省财政按其到位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二十七)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