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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八)鼓励服务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对服务业企业聘用的高层次归国人员,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贡献适当资助其购房购车,资助总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0万元。对引进的服务业领军人物,省级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为非营利组织,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二十九)加快服务业领域改革。对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教育、医疗、文化、科技、体育、人力资源等领域公共服务与盈利性服务分离,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配套服务改革的,有关部门在注册登记、财税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七、附则 (三十)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要根据文件精神制订贯彻意见,省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具体扶持标准和操作办法,按照不重复享受引导资金补助(或奖励)政策的要求,制订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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