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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和市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有关事业发展目标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是财政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市财政监督检查局,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经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二章 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一)市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其他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 每年度列入委托审计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情况确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审计可根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方式实施,其中,对资金使用项目数量较多、金额较小的,可采用抽查的方式审计。 第三章 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主要根据本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七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内容,具体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报主体是否合规; (二)申报专项资金计算是否准确;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规范; (四)实施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五)承诺的配套资金是否落实; (六)财政部门明确的其他审计监督事项。 第四章 委托审计的程序 第八条 每年列入委托审计的专项资金的名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下达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并附送下列材料:专项资金名称及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审计监督要求;项目单位的名称及申报材料;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市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情况等。第九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委托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参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业务的委托审计机构必须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资金使用单位配合委托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委托审计机构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审计监督意见中涉及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内容,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审计监督报告,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委托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委托审计机构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审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得实施影响审计人员独立审计的行为。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目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收回专项资金; (三)对财政部门出具的审计监督意见,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资金使用单位和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监督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审计监督报告,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有关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委托方要求,组织注册会计师等具有资质的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