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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全面统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情况,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李强 电 话:01066286100 传 真:01066288110 邮 箱:tjzdc@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八日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 一、适用范围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运用统计比照本制度执行。 二、实施时间 各公司应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 三、报送内容 根据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有关要求,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指标分为独立账户统计指标和非独立账户统计指标。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报送方式 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数据。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 各公司应按照附件二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 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各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相关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测试通知另行发布。 七、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八、其他说明 本制度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附件一、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业务分类及统计指标框架图(略) 附件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统计指标(略) 附件三: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业务分类与统计指标口径说明 本说明仅适用本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新增及调整的业务分类及统计指标,其他未特别说明事项,按现行统计制度执行。 一、业务分类 1、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归入国债业务分类项下统计。 2、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 填报口径比照《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5〕72号)执行。 3、企业(公司)债 将企业(公司)债分类由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其他企业债调整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其他企业债。调整其他企业债的填报口径。无担保企业债券作为其中项列示。 3.1可分离交易转债 填报口径比照《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认股权和债券分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通知》(保监资金〔2007〕338)执行。 3.2中期票据 填报口径比照《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保监发〔2009〕42号)执行。 3.3无担保企业债券 填报口径比照《关于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2号)执行。 4、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采用两个并列分类纬度。保留现行的封闭式、开放式分类。新增境内基金分类,包括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其他基金。分类标准比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4〕21号)执行。 4.1股票基金 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基金; 4.2债券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基金; 4.3货币市场基金 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 4.4混合基金 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的基金; 4.5其他基金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5、股票 新增境内股票行业分类,包括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信息技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传播与文化、综合类。分类标准比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证监信息字〔2001〕1号)执行。 6、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计划 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计划在主体上包含所有主体(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以外主体)发行的计划,形式上包括股权计划和债权计划。根据不重不漏的统计原则,股权计划和债权计划分别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和贷款分类反映。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计划的填报口径比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1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