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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10]85号
【颁布时间】 2010-10-08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2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工作,全面反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情况,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李强
  电 话:01066286100
  传 真:01066288110
  邮 箱:tjzdc@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八日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
  

  一、适用范围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实施时间
  各公司应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
  三、报送内容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资金来源和受托保险资金运用等情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保险资金来源及运用的填报口径为独立账户、非独立账户的汇总数据。
  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报送方式
  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数据。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
  各公司应按照附件二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
  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各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相关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测试通知另行发布。
  七、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各公司要加强资金运用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并按季度撰写资金运用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对象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前12日内,报告电子版发至上述联系人邮箱。
  八、其他说明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运用统计比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执行。
  本制度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附件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业务分类及统计指标框架图(略)
  附件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统计指标(略)
  附件三: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业务分类与统计指标口径说明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新增受托业务统计,包括受托资金来源统计和受托保险资金运用统计;二是修订完善自有资金统计。本说明仅适用于受托业务的统计分类及指标。自有资金部分比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执行。
  一、业务分类
  1、受托资金来源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资金来源包括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受托管理非保险资金。
  1.1受托管理保险资金
  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包括系统内资金、第三方专户理财和本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公司产品。
  1.2受托管理非保险资金
  根据重要性原则,受托管理非保险资金仅指企业年金。
  1.3本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品
  本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品包含证券类产品和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计划。
  1.4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计划
  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计划包括债权计划和股权计划。
  1.5受托保险资金购买的本公司产品
  对于单一公司,该分类指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所购买的本公司发行的产品(包括证券类产品和基础设施计划)。在报表取值上分别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产品-本公司产品”、“长期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计划-本公司计划”和“贷款-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计划-本公司计划”等明细科目来反映。
  1.6受托保险资金购买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品
  对于行业汇总,该分类指全行业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所购买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所发行的产品(包括证券类产品和基础设施计划)。在报表取值上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产品”、“长期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计划”和“贷款-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计划”等明细科目来反映。
  2、其他业务
  指未归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其他投资顾问、投行业务、投资研究咨询等业务。
  2.1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包括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qfii和其他业务。
  2.2投行业务
  投行业务包括债券承销和其他业务。
  3、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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