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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质质函[2010]70号
【颁布时间】 2010-10-11
【实施时间】 2010-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印发吴慧娟司长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宣贯会上讲话的通知

[接上页]
(四)关于工程质量监督责任
  随着政府问责制的建立和责任追究力度的不断加大,工程质量监督责任问题日益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部令第十一条第二款专门规定了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那么,应如何看待监督责任?一方面,要把监督责任与企业的主体责任区分开来,工程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而政府的质量监督则是对监督行为负责任。不能认为只要出了质量问题,监督人员就必须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监督责任作为一种政府监管责任,如果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就必然要被追责。对此,部令第十七条规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实践中,还存在监督责任的界定问题。应该做的工作没有做到位,不应该做的事情乱作为,都会带来责任风险。因此,为建立完善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制,首先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责,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既不能缺位,也不要越位,做到尽职尽责。
  (五)关于不良行为记录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成效,部令加强了关于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方面的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了设置永久性标牌、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以及向社会公布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都涉及到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及信用评价的要求。对此应该从3个方面来认识:
  一是实施抽查和差别化监管的需要。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记录在案,为掌握、判断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信誉提供第一手资料,是实施抽查和差别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同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公示,能够充分体现、有效保证抽查的效果和权威性。
  二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强化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通过公告、公示进行信用惩戒和社会监督,是促进各方主体自觉规范质量行为、落实质量责任的重要手段。有些企业不怕罚款,就怕公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好这个手段,加大公示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约束作用。
  三是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需要。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可促进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终身质量责任的追究。
  (六)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
  做质量监督工作,首先要搞好自身队伍的建设。部令规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机构的条件有3个,包括人员、场所以及制度和信息化方面的要求,其中规定监督人员应当占总人数的75%以上。这就要求我们的监督机构要以专业人员为主,其他非专业人员必须控制在25%以内,这是人员编制方面的基本要求,要克服困难落实好。部令第十三条规定了监督人员具备的4个条件,第十四条则是一项创新的规定,即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这主要是考虑到当前工程量大、技术难度高,比如地铁工程专业性很强,监督机构很难在短期内具备足够的监督能力,这条规定就为我们聘请专业人员,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了依据、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
  在2007年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部令对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提升了法律层次,为开展好这项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撑。按照部令要求,我部也将适时对各地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三、几点要求
  (一)认真做好5号部令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地要抓紧组织开展部令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省实际尽快提出贯彻实施部令的工作计划和目标。要加强宣贯,组织多层次的学习、培训,开展专题研讨与经验交流,使我们质量监督系统的每一位同志都能充分学习领会部令的精神和内容。要通过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对部令的关注和了解。要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制定部令具体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贯彻实施部令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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