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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川环发[2008]32号
【颁布时间】 2008-03-04
【实施时间】 2008-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4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重点流域水质监测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点流域水质月报实施方案》(环函[2003]2号)、《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环办[2008]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四川省重点流域水质监测实行月报。

  


  一、监测断面(点位)与监测工作的实施

  四川省重点流域水质监测断面(点位)按照金沙江、岷江、沱江、嘉陵江、长江五个水系分类,共121个,其中国控25个、省控96个,详见表3。

  监测工作由市(州)环境保护局(详见表2中的责任单位)组织实施。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应通过计量认证和四川省环境监测资质审查。

  


  二、监测频次和时间

  四川省重点流域水质监测的频次为每月1次,监测时间为当月1~10日。

  特殊情况和敏感季节可适当增加监测频次,由各市(州)环境保护局酌定。

  当监测断面所在河段发生断流等特殊情况,导致不能对该断面进行采样监测时,须上报相应的文字说明。

  


  三、监测项目与评价项目

  四川省重点流域月水质监测项目见表1

  

  表1 水质监测项目

  

  

序号

项目

序号

项目

1

水温(℃)

15

2

ph值(无量网)

16

3

溶解氧

17

铬(六价)

4

高锰酸盐指数

18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9

氰化物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挥发酚

7

氨氮(nh3-n)

21

石油为类

8

总磷(以p计)

2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9

总氮(湖、库,以n计)

23

硫化物

10

24

粪大肠菌群(个/l)

11

25

流量

12

氟化物(以f-计)

26

透明度

13

27

叶绿素a

14

 

 



  水质月报评价项目:暂定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bod5、氨氮、汞、铅、挥发酚、石油类共9项,每月评价。若有变化,另行通知。

  富营养化评价项目:高锰酸盐指数、透明度、叶绿素a、总磷(以p计)和总氮(湖、库以n计)共5项,每月评价。

  通量专题评价项目为:化学需氧量、流量。

  增加频次的项目由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确定。

  


  四、监测方法

  采样(含样品保存)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和《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分析方法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五、数据、资料上报要求

  要求电子报表和文字报表两种方式同时上报。电子报表上报内容为原始数据库、河流水质评价结果表、监测情况及水质变化原因分析。原始数据库为dbf格式文件(数据库结构可在省站服务器“月报数据库”上下载),河流水质评价结果表为excel格式文件(统一格式见表1),原因分析为word格式文件。将原始数据库、河流水质评价结果表、原因分析三部分内容统一用winzip打包,并命名为:**yb××.zip(**--地区代码,××--监测月份),采用ftp数据传输方式传送至省站服务器各市(州)子目录中,也可以采用点对点或e-mai1方式传送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富营养化监测数据按以前的规定上报。

  各有关监测站务必于每月16日前将当月电子报表报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所在市(州)环境监测站。文字报表应在电子报表发出的当日寄出。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监测当月25日前将国控断面、主要河流和一级支流的出入省界断面电子报表审核汇总后,上报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每月编制四川省重点流域水质月报和重点河流、湖、库富营养状况月报,按照水质月报评价项目对水质进行评价,按照富营养化评价项目对河流、湖、库对富营养状况进行评价,并于当月底前报至省环境保护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市(州)站按照通量专题评价项目对辖区主要河流进行通量半年和年度专题评价,并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报至当地环保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站按照通量专题评价项目对全省主要河流进行通量半年和年度评价,并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报至省环境保护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六、质量保证要求

  对整个监测过程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全程序质量保证,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

  1、监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且持有国家或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合格证。

  2、监测工作中所用的计量仪器设备均通过计量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现场所用测试仪器均按规定进行现场校准。

  3、采样人员应认真填写采样记录,按规定采集、保存、运输样品,完善样品交接手续。省站质量管理人员不定期参加各地水质监测的现场采样及采样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并将采集的样品送省站或其他监测站分析。

  4、实验室分析过程中按《水质监测质量控制指标》实施精密度、准确度控制,控制方式为监测人员自控和质控人员他控。每一批水样精密度和准确度控制率均不得少于20%,合格率应符合监测项目质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并有审查结果。监测过程中,由省站质控室随机发放国家标样、质控样进行准确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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