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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请各初审单位凭用户名和密码(已于今年7月开展企业年度信息采集工作时分配过)登录“创新型企业建设服务网”的“信息上报系统”,点击进入“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栏目,对企业的网络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于2010年11月24日前完成网络初审和推荐上报后,将系统生成的《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初审表》打印盖章,于2010年11月30日(以收到之日为准)前将盖章的《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初审表》一式两份和初审通过企业的所有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未采取网络报送的企业,还需电子版光盘一份)寄送到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四)请各地方参照本通知要求推进本地区的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并及时向我们报告工作进展。 联系方式: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张赤东 电话:010-58884598 58884638(传真) 地址:北京海淀区玉渊潭南路8号508室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邮编100038) 科技部信息中心 陈原(负责网络报送技术问题解释) 电话:010-58884941 科技部政策法规司 汤富强 电话:010-58881762 58881766(传真)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邮编100862) 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 阎宏 电话:010-63193201 63193161(传真)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康岳 电话:010-68591420 68591499(传真)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0号(邮编100865) 附件:1.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说明 2.创新型企业建设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3.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定性内容部分) 4.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初审表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1: 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说明 一、评价指标 创新型企业评价采取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见表1)。 表1 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
评价时,按企业规模和技术密集度分类评价。 二、门槛条件的设置 申请评价创新型企业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1.区分企业类别,研发经费强度须达到一定标准(见表2); 2.过去三年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3.过去三年内须推出过新产品(工艺、服务)。 表2 创新型企业评价研发经费强度门槛条件 单位:%
注:①表中数据为企业研发经费强度,即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②x的取值按企业所在行业平均研发经费强度情况分别为{2.0,1.0,0.5,0}。 三、指标解释 (一)关于定量指标 1.研发经费强度 研发经费强度是指研发经费支出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反映企业在资源配置上对技术创新的侧重情况。 研发经费支出包括研发经费的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研发经费的内部支出是指在考察期间内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中用于内部开展研发活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实际支出。包括用于研发项目(课题)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与研发有关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外协加工费等。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 研发经费的外部支出是指在考察期间内企业委托外单位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r&d活动而支付给对方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半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 2.千名研发人员拥有的授权发明专利数 千名研发人员拥有的授权发明专利数是指企业拥有的授权发明专利数与千名研发人员数量的比,反映企业对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掌握状态。 研发人员是指在考察期间内企业科技人员中参与研发项目研究、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包括研发项目(课题)组人员、与研发项目(课题)活动有关的企业科技行政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提供服务的辅助人员。 拥有的授权发明专利数是指在考察期间内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专利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数量。 3.新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是指企业新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反映企业收入构成和获取利润的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