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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安监局
【发文字号】 鲁安监发[2010]123号
【颁布时间】 2010-10-12
【实施时间】 2010-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8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严格监督检查,全面提高通风工作管理水平
  一 是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履行“三同时”审查时,要依法依规对矿井机械通风系统的设计和建设情况严格审查。凡新建地下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中没有实行机械通风系统,掘进工作面以及无贯穿风流的回采工作面没有实行局部通风以及没有制定炮烟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一律不得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没有按设计要求安装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等设备设施,或者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合,没有配备通风检测仪器仪表以及自救器等防护用品,通风效果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均不予通过验收,企业不得投入生产运行。对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的地下矿山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 是严格现场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地下矿山通风管理机构、通风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机械通风系统的建立、运行和管理情况,通风检测仪器的配备情况、通风系统检测记录和通风系统定期鉴定情况,通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隐患整改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和职工应急演练及培训记录情况。
  三 是严格执法。对地下矿山企业通风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检测记录不完善,检测仪器和自救器配备不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中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因通风安全责任不落实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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