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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发文字号】 深文体旅[2010]626号
【颁布时间】 2010-10-12
【实施时间】 2010-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2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接上页]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经营场所证明:
  a、属自有房产的:
  a.已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b.未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
  (a)已备案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委托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检测鉴定文件报送房屋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b、租赁场所经营的:
  a.租赁已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b.租赁未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
  (a)已备案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委托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检测鉴定文件报送房屋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c)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总部法定代表人以及直营门店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安排意向(原件1份);
  (7)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统一使用的商标、字号及门店装潢设计的图样(原件1份);
  (9)3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申请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中,已设立的直营门店提交《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拟设立的直营门店提交其申请材料);
  (10)发展计划书(原件1份);
  (11)申请人承诺书(原件1份)。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立项申请应提交: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网吧)》(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原件1份);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交:
  a、属自有房产的:
  a.已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b.未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
  (a)已备案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委托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检测鉴定文件报送房屋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b、租赁场所经营的:
  a.租赁已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b.租赁未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
  (a)已备案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委托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检测鉴定文件报送房屋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c)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变更地址的,不需要提交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七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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