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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发文字号】 深文体旅[2010]626号
【颁布时间】 2010-10-12
【实施时间】 2010-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2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接上页]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全国、全省及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直营门店、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所在区文化行政部门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设立全国、全省及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直营门店、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所在区文化行政部门决定;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全国、全省及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直营门店、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所在区文化行政部门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公布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规划;
  (二)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接受申请;
  (三)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立项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予以立项,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经审查后不同意的,做出书面答复;
  (四)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发证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审查后不同意的,做出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发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三)《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筹建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变更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五)《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规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获得立项批复后方可进行筹建,筹建完成后,持立项批复向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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