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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变更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应当符合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许可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应先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标准和条件重新申请。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5〕10号);《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粤文市〔2003〕53号);《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方案》(文明电字〔2005〕23号);《文化部关于在深圳市开展推进网吧连锁经营试点工作的批复》(文市函〔2007〕2373号);《转发文化部关于在深圳市开展推进网吧连锁经营试点工作批复》(粤文市〔2007〕172号);《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9号);《广东省工商系统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粤工商企字〔2005〕448号)。 五、申请材料 (一)立项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以及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立项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深圳市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设立申报审批表》(《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网吧)》)(原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经营场所证明: a、属自有房产的: a.已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b.未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 (a)已备案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委托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检测鉴定文件报送房屋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b、租赁场所经营的: a.租赁已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b.租赁未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 (a)已备案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委托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检测鉴定文件报送房屋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c)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原件各1份); (9)申请人承诺书(原件1份)。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直营门店还应提交: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文化部、广东省文化厅批准其为网吧连锁经营企业的认定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关于设立直营门店的决定(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立项申请应提交: (1)深圳市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深圳市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设立申报审批表》(《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网吧)》)(原件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