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发证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以及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发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原件1份); (3)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经营场所证明: a、属自有房产的: a.已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b.未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 (a)已备案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委托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检测鉴定文件报送房屋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b、租赁场所经营的: a.租赁已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b.租赁未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 (a)已备案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委托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检测鉴定文件报送房屋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c)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市公安机关对经营场所出具的《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由市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核发的该场所的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发的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企业股东或发起人签名(盖章)的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任命书以及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单位内部信息网络安全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文本(原件1份); (9)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2.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发证申请应提交: (1)申请书(原件1份); (2)《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筹建立项批复》(原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经营场所证明: a、属自有房产的: a.已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b.未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 (a)已备案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委托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检测鉴定文件报送房屋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b、租赁场所经营的: a.租赁已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b.租赁未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 (a)已备案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委托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检测鉴定文件报送房屋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