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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租赁场所经营的: a、租赁已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b、租赁未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 a.已备案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委托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检测鉴定文件报送房屋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c.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设游艺、游戏设备相关文字、图片材料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及设备安放平面图;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以及《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7.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件; 8.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游艺娱乐场所,还应当提交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其中,属中外合资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方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属中外合作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经营的投资大部分或全部由外方提供)。 上述第6、7项材料在批准筹建后提交。 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予以书面保证。 (四)审批程序:审批游艺娱乐场所,实行预先审查和正式受理审批筹建程序、审批发证程序。 1.预先审查程序:申请人准备完毕申请材料后,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化行政部门对其申请材料进行预先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对拟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地点进行实地查看,查看拟设立的地点是否符合设立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对拟设立的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后符合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拟审批的场所进行听证。预先审查程序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 2.正式受理审批筹建程序:对经过材料预先审查、地点实地查看、公示和听证,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由文化行政部门正式受理审批,向申请人发出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审批筹建程序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 3.审批发证程序:申请人凭筹建批准文件进行筹建,同时办理公安消防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筹建完成后,申请人持公安、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对手续齐全、材料齐备、实地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审批,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审批发证程序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 4.经营单位在开业前,将场所的机型、机种报审批机关审查;文化审批机关应会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根据上报资料,对每台机器逐一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将审查目录送交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未经审查的机器不得投入使用。 (五)开展对原已依法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重新审核登记工作。 1.对证照齐全的,予以保留登记; 2.对于一些原已依法设立的游艺或游戏经营场所,但不符合目前新规定申办条件和标准的,原则上可采取尊重历史和事实求是的态度予以慎重处理,前提是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3.对申请改建、扩建经营场所或者变更场所地址、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登记手续;其中属于改建、扩建经营场所或者变更经营地址的,应符合本方案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 原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游艺娱乐场所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由市文体旅游局负责,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性质的游艺娱乐场所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由场所所在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 四、实施步骤 (一)开展游艺娱乐市场整治行动,为实施全市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