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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字[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10-14
【实施时间】 2010-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4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余市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省委、省政府定于今年底以前召开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赣府字〔2010〕10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
  2005年以来,在我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江西省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江西省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曾获得“江西省劳动模范”和“江西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二、推荐评选名额
  ㈠省政府分配我市的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名额为31名,其中企业职工劳动模范14名(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名,企业负责人不超过3名),农村农民劳动模范8名(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名,农民工不少于1名),机关、事业单位先进工作者9名(县处级干部不超过1名)。具体名额分配详见附件。
  ㈡凡荣获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除已获得过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者外,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占全省800名推荐评选名额,不占分配给我市的名额。
  ㈢驻市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推荐人选不少于我市推荐评选名额总数的12%。
  三、推荐评选条件
  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㈠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㈡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㈢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㈣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㈤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㈥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㈦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㈧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㈨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㈩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推荐评选要求
  ㈠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推荐人选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面向社会各个阶层。
  一是企业职工不低于总数的45%,其中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一线工人指企业中车间主任(含)以下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5%;企业负责人(凡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含)以上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和设区市所属企业的上述人员)不超过22%。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经过工商登记的科研单位按企业对待。
  二是农民不低于25%,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指其户籍为农业户口的乡镇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不超过20%;农民工(指的是主要从事非农生产、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不低于6%;农村党委(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按农民推荐,兼任乡镇企业负责人的按乡镇企业负责人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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