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10-20
【实施时间】 2010-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9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开展2010年中国居民营养与相关健康状况监测的通知


  长宁、虹口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
  为定期收集国民营养与健康状况信息,及时发现存在的营养健康问题及相关危险因素,并为制定营养与健康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卫生部决定自今年开始将以往的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方式变换为常规性的营养监测,每5年完成一周期的全国营养与健康状况监测工作。根据监测工作安排,2010年卫生部通过国家统计局随机抽取了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2个区县级城市开展该项监测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149号)、《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开展2010年中国居民营养与相关健康状况监测的通知》(卫疾控慢病便函〔2010〕89号),上海长宁区、虹口区被列入2010年全国营养监测项目范围。为做好本市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监测工作,我局根据国家方案要求细化制定了《上海市实施2010年中国居民营养与相关健康状况监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本项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
  项目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此次监测工作是评估我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的基础,是代表全市执行国家工作任务,要高度重视此次监测工作,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
  项目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好本辖区的调查工作,组织抽调骨干力量成立区级工作队,按照要求落实有关的人员、设施、设备和资金,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市级调查工作队,按国家方案要求制定本市监测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沟通,广泛宣传,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
  本次以入户调查为主要形式,部分调查对象需要接受花费时间较长的膳食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因此,项目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依托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等平台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特别是街道、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充分发挥居(村)委会的作用,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取得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要组织协调好辖区内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包括妇幼保健机构)有关监测调查工作的衔接,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完成。
  市健康教育所和市12320公共卫生公益热线电话要做好宣传引导和市民咨询等相关工作。
  三、规范培训,加强督导,有效确保工作质量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项目区调查人员开展统一培训,包括现场的调查方法和检测等各类技术培训。项目区要根据《方案》要求,认真细化和制定本辖区的监测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所有调查工作人员必须在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调查工作,以确保方法统一、协调有序、技术规范、数据可靠。
  市卫生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的调查工作开展抽查和督导。项目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调查工作的督导,分管领导要及时了解调查工作的进展,要指定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工作,确保调查质量。针对调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和项目区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络与沟通,及时研究解决。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市实施2010年中国居民营养与相关健康状况监测工作方案
  

  一、背景
  国民营养与健康状况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卫生保健水平和人口素质的重要指标,也是公共卫生及疾病预防工作不可缺少的信息基础。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定期开展国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与监测,及时颁布国民健康状况年度报告,并据此制定和评价相应的社会发展政策,以改善国民营养和健康状况,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为此,卫生部决定将原有的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的方式变换为常规性营养监测,每5年完成一个周期的全国营养与健康监测工作,在5年期间按监测计划完成抽样人群的监测任务,5年形成一个完整的、具有全国代表性的营养监测报告。按照我国原有的全国营养调查年度,2012年应该完成一轮营养调查。因此,本轮营养监测自今年开始计划在3年内完成,2012年后营养监测计划将按5年一个周期的时间表进行。根据国家2010-2012年监测周期的总体方案,我市长宁区、虹口区被抽为2010年国家监测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