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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教学要求 通过继承工作达到下列要求: 1、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某些方面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水平。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进一步加强。掌握指导老师指定的古典医籍,领悟古籍精华。 2、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在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基础上,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 3、学习期间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2篇以上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同一指导老师的两名继承人发表的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论文不得为同一专题。 4、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典型病案50份,其中住院病案不少于20份,指导老师长期从事门诊工作的,应提供中医门诊病案每周不少于1份。每份病案必须反映诊疗全过程,是跟师临床的真实记录,并能体现指导老师的主要经验和专长。中药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加工、炮制、制剂技艺、鉴别经验等方面的特色技艺材料每周不少于1份。 每位继承人应熟练掌握使用经典汤头100首以上。 5、结业时须提交结业学术论文。其内容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继承学习总体概况。二是学习收获心得,不得少于15000字,主要是在整理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临床实践体会,提出自己的学术见解和创新观点。内容应全面系统、真实可靠、联系实际,充分反映指导教师的主要学术经验和专长。同一指导老师的继承人结业论文应选定不同的专题各自完成,避免重复。 三、组织管理 (一)杭州市卫生局中医处负责继承工作实施和管理。 (二)各区、县(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继承工作的管理。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教学管理责任单位,并报当杭州市卫生局备案。 (三)各地继承工作,应按照统一时间进岗和结业的要求进行。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应签订继承教学协议。 (四)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五)继承人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安排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学习和工作,以确保继承人专心致志地学习。 (六)继承人自进岗学习3年时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时间在6个月内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市卫生局批准,可继续跟师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 (七)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每周临床或实际操作带教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要对继承人撰写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临床病案进行批阅、指导。 (八)继承人正式进岗学习后,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者,经单位同意,报市卫生局批准后,可转跟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继续学习,并重新签定教学协议。 四、考核 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考核和结业考核。 (一)平时考核每月一次,主要由指导老师进行考核,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平时考核主要检查继承人平时继承学习情况,主要依据是《平时考核表》、每篇不少于1000字的月记以及老师批改情况。单位对继承教学过程中存在或出现的问题给予及时解决。 (二)阶段考核分为半年、年度考核各一次,半年考核由各单位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专家进行,均按《阶段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阶段考核表》由所在单位填写并归档,报所在区、县(市)卫生局、杭州市卫生局中医处备案。阶段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三)继承人学习3年期满,由杭州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按照《杭州名中医继承工作考核表》规定的考核指标进行结业考核,合格者颁发出师证书,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四)市卫生局对继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指导老师、继承人、管理干部及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五、经费安排 (一)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给。 (二)杭州市卫生局划拨专款,作为开展继承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继承人所在单位应将继承人的继承学习纳入本单位的继承教育管理,并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内列出一定数额作为继承工作的经费。根据《杭州市卫生局关于下发<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卫发[2006]146号)文件精神,补助经费标准为每年2000元(1名继承人)、2500元(2名继承人),各单位按我局补助经费进行1:2配套资助。其中带教津贴占专项补助经费的50%,继承学习经费占30-40%,管理经费占10-20%,主要用于继承教学设备或资料配置、外出学习、学术研讨和继承工作日常管理、检查考核、表彰奖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