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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体[2010]59号
【颁布时间】 2010-10-25
【实施时间】 2010-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2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暨推荐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突出内涵发展”的要求,落实《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年)》及《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切实推进本市学校艺术教育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2010年)》中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创建市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100所”的工作目标,经研究,决定在2007年第一轮评选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十一五”期间第二轮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申报评选工作。同时,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开展创建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活动的通知》(教体艺厅〔2010〕6号)精神,开展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本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
  二、评选条件
  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办学质量高;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艺术教育有特色,成绩显著;同时,学校一般应是区县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
  三、评选标准
  1.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以《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暂行标准》(见附件1)为依据。
  2. 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要求符合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的基本条件,同时要求:坚持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相结合,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纳入艺术教育的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中。因地制宜,开发当地艺术教育资源,充分依托当地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艺术演出院团、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等艺术资源,形成推进合力。面向全体学生开展课外艺术活动,学生的参与面达到100%。
  四、评选名额
  每区县可推荐2所学校参评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推荐1所学校参评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参评本轮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的学校可同时申报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已获命名的第一轮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也可单独申报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市教委将在市级评审的基础上,原则上推荐15所学校至教育部参加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的评审。
  五、评选办法
  1.区县教育局成立评审小组,做好宣传、发动、评审、推荐工作。
  2.学校填写市教委下发的申报表报区县评审小组,区县评审小组将本地区推荐学校报市教委体卫艺科处。
  3.市教委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市评审组,负责对区县推荐上报的学校进行评审,并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抽查。在初审名单公示后公布最终评审结果。
  4.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属地申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的申报受理工作。
  六、其它事项
  1.请各区县教育局将推荐学校申报表及书面材料于2010年10月30日前报送至市教委体卫艺科处;
  2 .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及实地考察,并于11月份公布评审结果。
  3.如同时申报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及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的学校,要求同时填写《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申报表》及《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申报表》。
  希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推荐申报工作,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以点带面,进一步推进本地区青少年艺术教育工作的开展。
  附件:(下载)
  1. 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暂行标准
  2. 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申报表
  3.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申报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暂行标准
  

  本暂行标准适用于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一、艺术教育工作管理机制健全
  1.学校艺术教育领导小组机构网络健全,领导班子重视艺术教育工作,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2.有开展艺术教育工作的整体规划、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有较完善的艺术教育工作和艺术团队活动的规章制度。
  3.对艺术教育特色项目定期研究、检查,工作计划、小结等档案资料齐全。
  4.学校依法规范开展和管理艺术教育工作,无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二、重视学校艺术教育的教学工作
  1.艺术教育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按有关规定开齐开足音乐、美术课、艺术课,考核措施到位;学校开设具有本校特色的艺术类拓展型课程和研究型课程。
  2.相关学科的美育渗透工作有特点、有成效。
  3.按要求配齐合格的艺术教师,有一支事业心强、业务水平高的艺术教育师资队伍;艺术教育师资队伍稳定,提高业务水平的措施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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