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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0]275号
【颁布时间】 2010-10-20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2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接上页]
3.意识障碍,伴有痴呆;
  4.急性中风、肢体瘫痪、肌力小于二度,不能吞咽,大小便障碍,意识障碍,继发性癫痫在二年以内。
  (八)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
  1.阻塞性肺气肿,不动则喘,哮喘处持续状态,生活不能自理;
  2.发生呼吸衰竭ⅰ型或ⅱ型;
  3.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心肺功能失代偿,呼吸衰竭、心衰,感染不能控制,发生多脏器功能衰竭(呕血、便血、睡眠倒错、广泛出血、moa心肌酶谱异常)。
  (九)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
  肾功能衰竭、贫血6g以下。
  (十)系统性红斑狼疮:
  1.肾功能衰竭;
  2.严重感染;
  3.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中风。
  (十一)类风湿性关节炎:
  关节功能障碍4级,日常生活自理和参与工作能力均受到限制。
  (十二)再生障碍性贫血:
  1.血色素5g以下,贫血;
  2.白细胞低,经常发热;
  3.出血。
  二、门诊特殊病种标准
  符合各病种所列条件中任意一条者,认定为门诊特殊病种:
  (一)尿毒症:
  需要血透的。
  (二)恶性肿瘤:
  经开刀手术后,需要放疗、化疗的(限定二年内)。
  (三)器官移植:
  进行器官移植后需抗排异药物治疗的。
  (四)血友病:
  合并广泛出血的。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
  1.血色素4g以下,严重贫血;
  2.白细胞低,经常发热,有诸多合并症;
  3.广泛出血;
  4.严重感染。
  三、鉴定程序
  凡患有十二种慢性病(重症)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对象须到指定医院:无锡市人民医院、市二院、市三院、市四院、市中医院、市传染病院、一○一医院,经有关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检查、确诊。由就诊医院医务科审核盖章出具相关证明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请医疗救助。对患有十二种慢性病(重症)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对象,每年需重新审核一次,并由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相关医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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