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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法》实施前;境外机构已开立一个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与境外机构以书面方式确认为基本存款账户;境外机构已开立多个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与境外机构以书面方式确认其中一个银行结算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应确认为其他性质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确认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将书面确认函报送我分行支付结算处(812室),我分行将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对确认为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将书面确认函、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报送我分行支付结算处,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将开户信息向我分行备案;对确认为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将书面确认函、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报送我分行支付结算处,我分行将核发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二、境外机构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境外机构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借款合同或其他结算需要的书面说明。 三、境外机构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可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境外机构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四、境外机构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以外,临时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的,可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境外机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或临时办理人民币收付的书面说明。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境外机构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境外机构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送我分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五、各银行在编制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nra”,即nra+账号,以使与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法》实施前已开立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也应统一标注nra。 各银行应尽快完成标注nra工作所涉及的业务系统调整工作,完成的时间期限,我分行将另行通知。非境外机构开户银行也应对相关业务系统进行调整,以实现对涉及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收付交易的有效识别、交易信息的收发及存贮。 六、境外机构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书),格式采用目前境内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申请书格式。为做好开户申请书的填写工作,各银行应依照《境外机构开户申请书填写说明》(附件2),加强对开户申请书填写事项的审核工作。 七、各银行应依据《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上海银发[2007]86号文印发),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应将相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待核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在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保留期限为10日);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应将相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 八、各银行应依据《办法》制定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并于2010年11月12日前以正式公文报送我分行。 九、为保障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请各银行分行(或总行)确定此项工作的业务联系人(1人,专职负责与我分行的业务联系工作及所辖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及开销户资料报送专人(2人,专职负责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等书面资料的报送),并于2010年10月29日前,将相关人员信息(银行名称、部门名称、姓名、职务、办公电话、传真、手机)书面报送我分行支付结算处(81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