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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10]89号
【颁布时间】 2010-10-19
【实施时间】 2010-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4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家庭服务业是近年来蓬勃发展的一个朝阳产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民生、增加就业、扩大内需、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事业。由于当前家庭服务业发展尚处于初级、低层面的服务市场形态,企业规模小、经营不规范等问题还比较突出,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家庭服务需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家庭服务业,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调结构、扩内需、促就业、惠民生的积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两创”总战略,紧紧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趋势,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便利化的发展方向,创新工作思路和举措,进一步完善家庭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消费水平,增加就业岗位,努力满足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健康发展。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建立起覆盖城乡、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服务标准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更加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技能水平不断提高,持证上岗比例达到70%以上。培育壮大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力争年营业额超5000万元的企业1至2家,超3000万元的企业3至5家,超1000万元的企业10家。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制订和落实各项规范发展家庭服务业政策措施,引导家庭服务业规范、有序发展。遵循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的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促进服务消费快速发展。
  2.扩大消费与促进就业相结合。根据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家庭服务需求和趋势,培育和发展服务消费市场,努力扩大消费和就业规模。充分挖掘家庭服务业安置就业的巨大潜力和容易创业的优势,努力吸纳劳动密集型低端产业转型升级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和创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规范管理与便民利民相结合。加强对家庭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努力构建“诚信、优质、便利、高效”的家庭服务体系,提升城乡居民生活品质。
  二、强化规划和标准引导
  (一)编制发展规划,引导各类家庭服务业态协调发展。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趋势,编制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家庭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护理服务和病患陪护等业态,满足城乡居民基本需求。适应城乡居民服务消费需求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因地制宜地发展家庭用品配送、洗衣、家教、理财等业态,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内涵。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业。积极推动新技术、新流程和新的服务方式进入家庭服务业,不断延伸家庭服务产业链。
  (二)完善制度规章,促进家庭服务业依法管理。创造条件制订出台家庭服务业地方性法规,逐步完善保障和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依法确定家庭服务企业的定位、家庭服务人员的地位和雇主的权利义务,使家庭服务企业、雇主与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加明晰。
  (三)制订行业标准,规范家政经营、服务和消费行为。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制订出台宁波市家庭服务业管理质量标准、家庭服务企业等级标准、家庭服务人员资质标准等地方标准,规范家政经营、服务和消费行为。开展家庭服务标准化试点活动,制定家庭服务企业等级评定标准和家庭服务员星级评定标准,不断完善家庭服务标准体系,探索家庭服务业发展模式,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强化职业培训,提升家庭服务业水平。加强对家庭服务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以从业人员技能培训为重点,做好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职业,必须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住家保姆、月嫂、婴幼儿护理、老人护理、家庭保洁等职业提倡持证上岗。鼓励具备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开展职业培训,充分利用贸易、劳动保障、医疗卫生、工会等部门及家庭服务业协会的力量,开展职业道德、法律常识、家庭礼仪、操作规则等系统化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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