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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10]86号
【颁布时间】 2010-10-13
【实施时间】 2010-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6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接上页]
(2)统一各项待遇标准,包括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费用分段和基金支付比例、职工医疗费综合减负标准等。
  (3)统一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目录及支付规定。
  (4)统一基金支付范围。
  (5)统一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及使用规定。
  上述五个方面按市级标准统一,其中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暂由各地根据缴费费率、待遇水平确定,今后逐步实现统一。
  4.逐步统一最低缴费年限及不足年限补缴办法
  市级统筹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核定办法及不足年限补缴办法暂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各地应根据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实际,合理确定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核定办法及不足年限补缴办法,今后逐步实现统一。
  5.逐步统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
  统一就医管理办法。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特殊病种治疗、转外就医、异地定点、家庭病床、零星报销等就医管理办法,按市级统一的办法执行。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实行市区和各县(市)互认,参保人员可在全市定点单位范围内选择就医购药。
  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体系,实现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卡通”。“一卡通”实施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单位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单位所属按规定与定点单位结算;参保人员跨县(市)区之间的就医费用,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稽核和结算,并根据就医人员参保关系所属,在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进行资金往来结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逐步统一定点单位管理、稽核管理、费用结算和经办管理等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关系和定点单位所属,分别负责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按照先统一住院和特殊病种待遇,后统一门诊待遇和实现“一卡通”的总体要求,稳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1.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分别按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统一。
  2.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特殊病种医疗待遇按市级标准统一,具体包括参保人员住院、特殊病种治疗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费用分段和基金支付比例、基金支付范围、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目录及支付规定等。
  3.统一当期缴费、当期享受和不计缴费年限的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当期缴费、当期享受和不计缴费年限的规定。今后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逐步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基金筹集和管理
  城镇居民门诊医疗待遇和筹资标准暂由市和县(市)政府分别确定,并逐步实现统一。基金由市级和各县(市)区分级管理,分级平衡,适时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逐步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稽核、费用结算、信息系统管理、经办管理等暂按各地原办法执行,今后逐步统一和实现“一卡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市政府成立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市级统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将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纳入对各县(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二)分级负责,协调推进
  市级主要负责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规定;统一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并组织实施;对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的县(市)给予适当调剂补助;对各县(市)市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各县(市)要建立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市级统筹工作;要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调整完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市级统筹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街道(社区)、乡镇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和信息网络平台,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信息系统、“一卡通”相关系统建设工作,确保市级统筹工作顺利推进。各地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际需求,建立相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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