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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艺美函[2010]37号
【颁布时间】 2010-10-29
【实施时间】 2010-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9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化部关于2010年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美术馆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我国美术作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交流等各项任务,在推动和促进我国美术事业发展、普及和提高人民群众审美素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推动美术馆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美术馆的建设管理水平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文化部艺术司于2010年开始逐步实施“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该计划涵盖美术馆专业人才培训、优秀展览资助、学术研究及公共推广项目扶持、标准化建设研究等方面的内容。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是“国家美术发展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入选该计划的项目,文化部将予以奖励性扶持。2010年将首先开展对全国美术馆优秀学术研究成果和公共推广项目的奖励扶持工作。现将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旨及目标
  充分发挥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作用,推动美术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美术馆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优秀美术作品收藏研究和地域文化传承,提升美术馆的文化影响和社会贡献率,繁荣文化艺术事业,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二、申报范围
  (一)优秀学术研究成果
  在2010年内完成的,围绕美术馆学术研究职能、结合本馆学术定位和学术规划、自主策划的学术研究活动,包括举办学术论坛、出版学术文集、重要的学术论文等,具有深度和较为广泛的学术影响。
  (二)优秀公共推广项目
  2010年内实施并完成的美术馆公共推广项目,包括组织策划的展览推广、观众拓展、公共教育、社会合作等多种形式的综合性的公共推广活动,能够体现美术馆较高的全方位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并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影响和成效。
  三、申报单位资质及申报项目要求
  (一)参与申报的美术馆必须满足如下资质要求:
  1.各级国有美术馆,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或正式备案登记的、非营利性民营美术馆;
  2. 2009年1月1日前正式开放,并常年向公众开放。
  申报单位在申报材料中必须提供能够证明以上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申报项目要求:
  1.优秀学术研究成果必须阐述说明该项目在所属学术研究领域中的学术价值和学术贡献;
  2.优秀公共推广项目必须详细说明该项目的社会影响。
  每个申报的项目都必须提供能够说明以上两项要求的较为完备的相关资料,包括画册、文集、展览介绍、新闻报道、观众反响等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料,与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四、申报方式:
  (一)申报的美术馆需填写《2010年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书》(附件),该申报书表格可从如下网址下载:http://www.ccnt.gov.cn/sjzz/yss/wjj。(请将电子版本申报书与相关附件刻录成光盘,与纸本申报书同时提交)
  (二)每个申报单位可同时申报优秀学术研究成果和公共推广项目两类项目,每单位每类项目限报1个,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本地区美术馆的申报推荐工作: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美术馆的项目申报工作,并根据各地情况成立本地区专家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评选,将评选出的推荐项目及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本申报书)报送至2010年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项目评审工作办公室,同时需将本地区专家委员会名单一并报送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推荐的单位不得超过5个美术馆,每个美术馆推荐项目不得超过2个。
  (四)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美术馆可直接向2010年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项目评审工作办公室进行申报。各单位可同时申报优秀学术研究成果和公共推广项目两类项目,每类项目限报1个,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
  (五)2010年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项目评审工作由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承办。2010年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项目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
  五、申报时间
  申报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及相关单位应于11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并于11月25日前将本地区(单位)推荐结果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2010年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项目评审工作办公室。11月25日之后报送的项目将不予受理。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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