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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部发[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10-20
【实施时间】 2010-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十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建立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使用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重点依托服务窗口和基层平台,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编制问答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内容,营造《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
  附件:1.《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2.《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统一样式(略)
  3.《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4.《就业失业登记证》印制技术说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10月20日
  

  附件1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 证件印制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统一样式的制定。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封面、封二、16个内页、封三(留白)、封底组成。其中,封面、封二、内页第1-9页、内页第16页为全国统一内容页;内页第10-13页为“自选页”;内页第14-15页为“自定义页”。
  第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全国统一样式印制本地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选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选页”,并可在“自定义页”部分增加记载内容。在“自定义页”增加记载内容的具体项目、填写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内页第10-15页进行调整的,应将所调整的具体项目记载页按照“自选页”在前、“自定义页”在后的顺序从第10页起排,其余页作为“其他记载事项”页接排,并将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设计方案和样本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六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第三章 证件发放
第七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具体发放机构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第十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劳动者在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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