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牧[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10-28
【实施时间】 2010-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4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以下简称《通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明确《通知》中的各项工作职责,全面落实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各项任务,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努力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乳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2009年年底以来发生的陕西金桥、上海熊猫、青海东垣等问题奶粉事件,对我国奶业恢复与振兴造成冲击。当前,乳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监管任务十分艰巨。《通知》针对乳品质量安全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统一部署,明确了各环节监管的目标、任务和责任,是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贯彻落实《通知》是深入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需要;是全面加强制度建设,解决乳品质量安全工作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需要;是增进部门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需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的重要意义,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完成《通知》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认真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通知》对进一步做好乳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了明确分工,对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各环节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深入领会《通知》精神,以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为核心,以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为重点,完善管理制度和机制,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一)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本着“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资质条件,严把准入关,确保只对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发放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确保获证收购站达到《条例》“五有一符合”的规定。对生鲜乳运输车辆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5号)的规定,从贮奶罐材料材质、设计制造、清洗消毒状况、运输人员条件、交接单执行情况等方面逐条审核,确保只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证。对已发证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于2011年2月底前重新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取缔。对责令关停的收购站点,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在媒体上公开。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要继续做好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统计工作,建立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信息动态管理和月度跟踪制度,并将本省(区、市)《生鲜乳收购站基本情况统计表》和《生鲜乳运输车辆基本情况统计表》于每月20日前报我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二)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监督检查。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强化对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生产经营记录的检查。督促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建立进货台帐,重点记录饲料、兽药使用状况,生鲜乳收购、检测、销售及运输记录等信息,确保每个环节有据可查,实现生鲜乳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对于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乳品无法溯源或未验证产品真伪的要严肃查处。各地在执法中,对奶畜养殖及生鲜乳生产、收购、销售、运输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法规高限从重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建立生鲜乳收购站信用档案,于2011年6月底前将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名单及检查情况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要将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三)全面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照今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各地制定的抽检方案的要求,完成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并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完成情况报我部奶业管理办公室。从2011年起,各地在制定本年度监督抽检方案中,要加大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积极推广快检方法,确保每年对本省(区、市)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至少抽检1次。同时,要加大奶畜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对饲料中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统一调配农业(畜牧兽医)系统检验检测资源。要采取异地抽检、重点地区飞行抽检和突击检查等方式,切实提高检验效率。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要于每年1月,制定印发本省(区、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方案,并报我部奶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要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底前向我部奶业管理办公室报送季度生鲜乳检验检测结果,我部将根据各地的上报结果,向有关部门和社会进行通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