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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10-28
【实施时间】 2010-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4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所,认可中心,认证认可协会,各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
  食品农产品认证关系广大消费者利益,关系“三农”问题和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农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监委于2010年9月28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食品农产品认证工作会议,王大宁副主任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全面总结和回顾了认监委成立以来我国食品农产品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历程和取得的成绩,分析了当前面临的形势,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根据会议精神,现将下一步加强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把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纳入各局日常监管工作内容
  各级质检部门要认真全面履行认证监管职责,把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作为日常认证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本辖区的认证机构、培训、咨询机构和获证企业加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方质检部门要组织开展食品农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伪造、冒用、超期、超范围使用有机产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的可信程度,维护消费者和获证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继续做好对获证企业、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监督,重点加强对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企业、产品的监督抽查。
  二、把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监管放在突出地位
  有机产品认证不仅是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中要求严格,规章制度和标准比较健全的认证制度,同时也是目前消费者、社会和舆论关注的焦点。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的监督管理,重点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有机产品认证监管联动机制
  各地质检部门要建立有机产品认证区域化监管体系,主动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商,联合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监管工作,制订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咨询机构、获认证企业、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年度计划,认真加以落实。主动收集媒体关于有机产品认证的报道,尤其是负面报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认监委报告相关情况。
  各局要按季度向国家认监委报送本辖区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日常监管和新闻媒体报道及处理情况。
  (二)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专项监督检查
  各地要结合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专项检查,杜绝认证标志标识不合格的产品进入流通领域,重点对冒用、超期、超范围使用有机产品标志、不使用国家标志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对其他食品、农产品认证标志一并进行检查。
  (三)组织有机产品认证咨询市场专项监督检查
  坚决打击非法认证咨询活动,严肃查处未经批准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咨询业务的机构。
  (四)充分发挥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的作用
  认可中心要加强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可工作,在开展认可评审时,要充分参考认监委专项监督和地方局日常监管结果,研究调整认可评审和见证评审的频次,解决各机构认证尺度不一的问题。
  认证认可协会要加强对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的管理,按照《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人员注册数量及专业要求》及时更新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对检查员专业能力进行重新评价;对有机产品认证收费等行为纳入自律管理,解决有机产品认证价格悬殊,恶性竞争等问题。
  认可中心和协会要定期形成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可、行业自律、检查员注册等情况的质量分析报告,每半年向认监委书面报送一次相关情况。
  研究所要发挥有机产品认证工作组专业优势,对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认证活动各环节定期开展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为有机产品认证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三、树立认证评价主体责任意识
  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把认证质量关,严格遵守有机产品认证各项制度、规范和标准。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要对本机构认证的企业是否进行认证咨询,咨询机构是否具备合法资质情况进行统计,每季度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一次情况。
  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要对照国家认监委《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人员注册数量及专业要求》进行自查,及时整改。国家认监委将严格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资质能力要求,对不具备人员、能力资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资质却长期不开展认证、认证质量存在系统性问题的认证机构清理出有机产品认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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