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医发[2010]44号
【颁布时间】 2010-11-02
【实施时间】 2010-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6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3.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涂改无效。
  4.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所列项目要逐一填写,内容简明准确,字迹清晰。
  5.不得将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不规范的责任转嫁给合法持证人。
  6.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
  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动物种类:填写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
  启运地点: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乡、村名。
  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村名。
  用途: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运载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载方式,在相应的“”内划“√”。
  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照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名称。
  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5天,用汉字填写。
  牲畜耳标号:由货主在申报检疫时提供,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时进行核查。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顺序号的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
  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1.适用范围
  用于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动物种类:填写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
  用途: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
  启运地点: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市、县名和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市、县、乡、村名。
  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村名。
  牲畜耳标号:由货主在申报检疫时提供,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时进行核查。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顺序号的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产品名称: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写为“肉”、“皮”、“毛”。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拾公斤、伍拾张、陆佰枚。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目的地: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运载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载方式,在相应的“”内划“√”。
  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照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名称。
  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7天,用汉字填写。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